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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天津公务员面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法检岗)

2023-03-07 10:11:22 爱真题 421

说明

欢迎你来参加今天的面试。请仔细看题,认真准备,回答问题要抓住要点,把握好时间。准备完毕即可开始作答。

题目

于欢案案情

苏银霞和于欢是一对母子。苏银霞向吴学占借了135万元高利贷。她在还了184万元和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之后还欠17万欠款。为了逼债,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

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

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在外面的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赶紧找于秀荣让她报警。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但是只说了句“别闹了,赶紧分开”就离开了。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判决

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聊城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

二审宣判

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于欢之母苏银霞、被害人杜志浩邻居杜建岗等作为证人,就与案件相关的诸多细节,以及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出庭作证。

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于欢做了最后陈述。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第1题:

从案情、一审结果、二审结果谈一下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第2题:

单位计划就于欢案件展开讨论,假如由你负责,你会以什么方式开展?邀请哪些人?重点讨论什么内容?

第3题:

如果你是参与案件二审的审判人员,你的主职领导要求维持原判,你的副职领导要求改判5年,现在你的副职领导要求你去说服你的主职领导,你该如何做?请进行现场模拟。

第1题解析与参考答案:

审题重点

本题属于材料题中的综合分析题目。我们需要结合材料分析提炼出本题的关键信息,比如法理体现的是对于案情正当防卫的法条支撑以及相关法条的正确解释,为案情找到突破点。情理体现在社会舆论的呼吁以及二审判决中的考量因素,它们共同保证了于欢案的公正性。所以,我们得出结论:法理和情理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接下来,我们详细分析:

审题点1:“从案情、一审结果、二审结果”

这代表在答题的时候,不需要长篇大论,不能空谈两者的关系,给考官讲一大堆道理;而是在内容上要结合材料当中的案情、一审和二审的结果进行分析,比如,案情中于欢杀人的具体场景、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结果和差别,以及其背后的根源,找到答题的突破口。

审题点2:“谈一下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什么是法理,什么是情理。我们在答题的过程中要对法理、情理做一下简单的解释。可以结合日常的积累对于概念进行阐释,同样也可以从材料中概括出来。比如,法理指的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理,情理指的是社会的普遍的认知和价值观。同时也要注重对于二者间联系的分析。

因此,本题的答题思路可以概括为开门见山言明二者间的关系——对于二者关系进行相信的分析——总结推动法治社会进程应该二者共同发力。

思维导图

参考答案

从于欢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到一审、二审结果的尘埃落定,让我看到了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当下,法理和情理是并存且相辅相成的,只有综合运用好法理和情理,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第一,法理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法理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理,它是法律的根本,亦是我们正确理解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前提。在于欢案中,之所以一审和二审中罪名存在差异,正是因为办案人员严格依照正当防卫的解释,通过对于相关证据的依法搜集,对于相应法条的认真比对,才使得于欢案有了更准确的定性和法律法规的适用。也正是因为二审法院认定了于欢具有防卫性质,并超过了必要限度,才能做出更公正公平的审判。

第二,情理是公平判断案件的依据。法律当中情理是社会的普遍价值观、社会的道德诉求、人心诉求,在案件的审判中也需考量情理因素。在于欢案中,一方面社会大众为于欢鸣鼓喊冤,二审判决承载着社会对法律的期望,社会情理推动二审判决更趋公平与正义;另一方面情理也运用到判断事实中,通过提取物证、不断询问人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大程度的还原事实真相,证实了案发时,于欢和他的母亲已经经历了长期的非法拘禁和侮辱的不法侵害,于欢的反抗实属正当防卫,是一种无奈下的抵抗,因此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恰当的结合情理,不仅守卫了公平也守住了人心。

第三,法理和情理是无法割裂的,综合运用好两者才能确保公平与正义。法理并非凭空而来的,其背后是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其中就包含了情理的因素。而情理也必须以法理为底线,否则情理就会变成被情绪所掌控的“怪兽”。在于欢案中,二审法院正是以法理为底线,以情理释案情,才做出了公正的判决,既没有维持无期徒刑的原判,也没有因为舆论而判决无罪,而是基于充分了解的事实之上,判决于欢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接受刑罚的处罚。

于欢案的审判过程彰显了社会法治的进步。作为学习法律并立志终身与法律为伴的年轻人,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加强法理学习,强化对法律的理解,要合立法精神结合最新的社会变化,对法律进行合理的应用,在接触具体案件之时,时刻不忘以事实说话,寻求多方证据,了解具体情况,用法理和情理守护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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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篇幅有限,答案及解析请下载试卷后查看。